编辑:admin 时间:2026-08-06 来源:桐乡公关协会秘书处
桐乡市公共关系协会名誉管理制度
1、协会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都应珍惜和爱护协会的名誉,并为协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协会的社会美誉度。
2、未经批准,协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3、协会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如对协会工作有意见,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反映,以求合理解决,不得以个人利益损害协会荣誉。
4.协会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离开协会后,不得以不满情绪损害协会名誉,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5.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桐乡市公共关系协会。
上一篇: 企业文化如何通过社会责任担当提升品牌形象
下一篇: 桐乡市公共关系协会临时党支部管理细则